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23-19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1 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四)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 15:30。
(五)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隆先生。
(七)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1 人,代表股份 2,564,754,7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6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5 人,代表股份 2,439,79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419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82 人,代表股份 127,428,06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7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64,233,303 股,反对 402,750 股,弃权 118,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4,233,303 股,反对 402,750 股,弃权 118,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4,229,803 股,反对 404,250 股,弃权 120,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4,752,303 股,反对 1,750 股,弃权 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425,6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同意 2,564,050,308 股,反对 494,045 股,弃权 210,4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23,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2%,反对 494,0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877%,弃权 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51%。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49,401,787 股,反对 128,950 股,弃权 15,224,016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075,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517%,反对 128,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12%,弃权 15,224,0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9471%。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64,750,103 股,反对 3,950 股,弃权 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靳明明、郭旭。
(三)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