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南通江
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以 19.04 元/
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黄 亮 黄 海 吉 伟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