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0HBIS01 债券代码:149099.SZ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20HBIS01
债券代码:149099.SZ
付息日:2023 年 4 月 20 日
计息期间: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9 日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支付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第一期)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止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
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止兑付登
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
金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
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
级为 AAA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38%,每 10 张(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33.80 元(含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27.04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 33.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1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邮政编码:050023
咨询联系人:梁柯英
咨询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电话:0311-66778711
法定代表人:江禹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邮政编码:100032
咨询联系人:江家翔
咨询电话:010-56839358
传真电话:010-5761590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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