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 北京城乡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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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北京城乡第十届第五次董事
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
                 ,认真审阅了公司本
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
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拟聘任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
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聘任郝杰
为公司总经理、孙康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列举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经营管理经验等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郝杰为公司总经理、孙康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聘期均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拟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简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聘任傅
宏锦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程金刚为公司副总经
理、邢颖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规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列举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经营管理经验等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傅宏锦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程金刚为公司副总经理、邢颖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期均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
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整体收益,从而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
的投资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公司累计购买保本金融产品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授权 经营管
理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具体事项由 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
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未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事项已经履行
的程序完备,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
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可能性。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
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根
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七、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
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
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
更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
提议、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改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行情
以及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和投入的工作量
等实际情况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八、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为进一步
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由每人每年 8 万元人民币(税前)调
整为 15 万元人民币(税前)。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独立董事
津贴,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利
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履职。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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