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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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思达律师、田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法律意见书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了《博通股份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召开方
式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陕
西省西安市火炬路 3 号楼 10 层 C 座博通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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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七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
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合法。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总数 12,868,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27%。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
公司股份 8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6%。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 人,代表股
份 12,950,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53%。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
票的全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2,888,86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2%;62,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0,8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207%;6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12,888,86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2%;62,000 股
                                                法律意见书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0,8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207%;6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12,888,86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2%;62,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0,8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207%;6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12,888,86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2%;62,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0,8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207%;6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12,888,86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2%;62,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0,8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25.1207%;6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12,884,06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2%;66,8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6,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236%;66,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
  上述议案涉及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 1、2、3、4、5、6 均系股东
大会一般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议案 1、2、3、4、5、6 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在此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方    燕
    经办律师:
              王思达    田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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