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
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
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相关材料,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向控
股股东孙清焕先生申请不超过 8 亿元借款额度,借款的利率与孙清焕先生的融资
贷款利率相同,且借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 5.8%。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
之日起算),公司无需提供相应担保。该交易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及根本利益,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木林森股份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米哲 叶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