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得出如下结论:
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4,509.34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其中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4,509.34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
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
《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相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
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
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承办公司审计工作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公正地反映出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志聪、辛然、孙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