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4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财会〔2022〕13 号文,再次对允许采
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时期直接引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
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财会〔2022〕13 号文件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
他适用条件不变。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上述企业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2〕13 号
文》
《解释第 16 号》内容要求,执行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
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要求,其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