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和《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建立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经营活
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
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完整、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运
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人员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
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和监督充分有效;
(3)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文件的要
求,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
行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存在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本页 无正 文, 为第 八届 监事 会第 二十 二次 会议 监事 核查 意见 签名 ):
监事签字:
连 健 孙大洪 罗 艳
石胜伟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