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

证券之星 2023-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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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 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更好
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
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 履行责任。认真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着眼公司战略需要,
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努力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适时宣传
对外捐赠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
  (三) 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
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各企业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
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 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
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
债水平偏高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
经营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以及非经营性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五)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
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与捐赠资产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公
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
助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
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
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
赠。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
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
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公司各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
产。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通过购买实物进行捐赠的,应比质比价采购。达到国
家强制招标标准的应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章 对外捐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门为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核准对外捐赠事项;
     (二)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
对外捐赠预算;
     (三)负责审核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事项预算及预算外事
项;
     (四)提出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捐赠预算和资金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二)负责审核公司对外捐赠相关财务手续;
     (三)办理公司对外捐赠财务支出手续。
     第十条 公司纪检部门、内审部门是对外捐赠支出的后续监督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
  (二)监督经办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品牌宣传的部门是对外捐
赠的信息披露、宣传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对外捐赠事项图片及文字资料等记录工作,并按规定对
外进行信息披露和宣传报道。
          第五章 审批程序与捐赠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
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对外捐赠按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
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资产账面价值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相应决
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
资产账面价值低于 100 万元的捐赠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
资产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且低于 500 万元的捐赠事项,经党
委会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
资产账面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由党委会前置研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
资产账面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应遵守国资委相
关规定。
  公司上述对外捐赠事宜,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
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
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五条 擅自捐赠或捐赠渠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规捐赠
金额较大,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管捐
赠工作的领导及个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审计和
监督。纪检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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