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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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0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 9:15 至
代产业园 5 栋 5 层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242,118,1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309,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期权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243,324,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74%;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6,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2.0840%;反对 103,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160%;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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