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
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
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汪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