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以下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核,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会
计报表审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意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3年
度审计工作。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
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
交易方资信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并与评估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
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完备,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
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签署人:
曹顺华_________________
周素娟_________________
翁 洪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