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6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6号》(财会〔2021〕35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 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 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 (指企业,下同) 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
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
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
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
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
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
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
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
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
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
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
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