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
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杭州启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平治赋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事项。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郝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