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审慎独立的判断,我们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
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询问了
该会计师事务所 2022 年的审计工作情况,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职业队伍,能够继续满足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梅雪锋 李 政 肖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