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3-032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终审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开福先生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其中转让方文开福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进行了相应承诺,如公司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文开
福先生应当向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向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文开福及相关责任人支付业绩补偿款、违约
金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省电子信息集团支付业绩补偿款 2,722,573,773.504 元;
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泰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的债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
市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
文开福、刘文芳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民终 40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文开福、刘文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相关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3)闽民终 400 号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