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华塑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
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张 红 赵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