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华塑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 2022 年度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现发表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 1.6 亿元,累计
担保余额为 9,556.0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58%,均为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
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有关规定,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担保。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3】第
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63,908.47 元,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228,134,952.15 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我们认
可公司 2022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的要求,我们审核了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制的实际情况;
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
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
能力。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
情况。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
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张 红 赵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