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科技: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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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各种新媒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具体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结合实际情况
和需要,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
营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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