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科技: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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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
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需披露的
信息范围一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
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
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主体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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