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相关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