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有序、高效开展,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无任何异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