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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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于 2023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7 日对江苏艾迪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艾迪药业实际情况制订了 2022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
合证券以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
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形式,
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
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
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
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
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部分募投项目使用
进度慢于预期,公司相应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迪药业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
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公司主要客户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大
幅缩减了向公司采购乌司他丁粗品及尤瑞克林粗品等规模,艾迪药业经营环境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股东
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
目的建设及实施,关注募投项目进度情况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行以及续签情况,核心产品 HIV 创新药物获批上市后商业化推进情况,争取早
日扭亏为盈。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
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
使用、独立性、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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