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
的研究,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原《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正)》予以废止,未再要求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未
达人民币十五亿元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提供担保。根据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取消控股股东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和之合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部分股票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本次发行可
转债不再提供担保,并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方案进行调整,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修订后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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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赵世君、彭颖红、薛锦达、孙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