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科技: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3年4月)

证券之星 2023-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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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
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于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
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委托
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大股东提供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日常防范
和自查、整改工作,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当天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十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
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
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
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应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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