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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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管理办
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
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
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
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 至 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
以 2022 年为基准年度,每年度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2 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2 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若无特殊说明,以上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后的合并利润表营业收入数。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未满足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上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相关,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
激励对象当期归属额度: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归
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即 2022 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 至 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考核工作小组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
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运用
  (一)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二)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三)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二)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
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股权激励计划结束三年后由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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