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李海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规定的征集条件,并承诺其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相关条
件;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新材”或“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独立董事李海龙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5 月 5 日
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李海龙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证券欺诈活动。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
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
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海龙:中国国籍,男,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出生,博
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
生导师、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戈平化妆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星
华新材独立董事。
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
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议案》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所披露的《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且对《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
意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
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对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议案,
征集人将按照股东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截止 2023 年 4 月 24 日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
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2)征集期限: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
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
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
及其他相关文件:①委托表决权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深 A 证券
账户卡(或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可证明账户持有人身份的文件,
例如:开户确认书、开户申请表等);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
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表决权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深 A 证券账户卡(或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可证
明账户持有人身份的文件,例如:开户确认书、开户申请表等);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
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表决权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
在征集期限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
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传真、挂号信或特快
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秘办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表决权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
人为:
收件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98 号尊宝大厦金尊 24 层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电话:0571-87115535
公司传真:0571-8711553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表决权股东的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由公司聘请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
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
师提交征集人。
(5)委托表决权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
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①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
地点;
②在征集期限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③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
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④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
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
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
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
以下办法处理:
①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
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
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未在征集人
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
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③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
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
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
效;
④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
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
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海龙
附件: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的《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表决权的公告》全文、《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李海龙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并对议案 1-3 的事项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及其摘要的议案》
理办法>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注:委托人应当就议案 1-3 的事项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
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以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4 月 24 日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准。
授权委托期至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开会日
即 2023 年 5 月 5 日为限。
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
使表决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
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持股比例:
委托人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