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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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发行人”或者“公司”)2018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 申宏 01、18 申宏 02)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券发行
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
万宏源证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一)

购交易业务协议》及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一》),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
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一》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207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
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50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
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
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一》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
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
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一》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一》约定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
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
初19545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
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36,964,188.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
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
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3,379,999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
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
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
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
执恢597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13,379,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
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25,051,284.22元由申万宏
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
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二)

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以
下统称为《协议二》),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95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
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99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
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
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
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
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二》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二》约定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
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
                  (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
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3,23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
年 5 月 20 日 止 的 违 约 金 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676,999.03 元 , 并 支 付 以 人 民 币
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
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9,900,000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
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
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
执恢598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19,900,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
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37,296,932.5元由申万宏
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
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三)

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以
下统称为《协议三》),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三》的约定,被告一以其70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
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2,51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
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
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三》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发生履约保
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
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三》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
据《协议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
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8号】,调
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
交易金额人民币14,99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
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344,074.17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4,990,000.00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
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6,326,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
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
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
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
执恢599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6,326,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
院申请执行。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华泰联
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上述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
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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