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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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13.74 元/股调
整为 8.42 元/股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49 元/股调整为 8.94 元/股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司”)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
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且计划在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甬金金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
整,即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13.74 元/股
调整为 8.42 元/股,对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49 元/股调
整为 8.9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甬金
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等相关公告。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根据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
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告编号:2020-067)。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3),未发现核
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同意向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74 万股
限制性股票,并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登记工作。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1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暂缓及部
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
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14.44 元/股调整为 13.74 元/股,对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5.19 元/股调整为 14.49 元/股。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7,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完成了注销工作。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00 人,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6,160 股。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且本次
同时审议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计划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
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
调整: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13.74 元/股
调整为 8.42 元/股,对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49 元/股调
整为 8.94 元/股。对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1,062,879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体股东每股转增 0.45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6,496,320 元,转增 104,904,18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38,024,580 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 司 以 方 案 实 施 前 的 公 司 总 股 本 382,448,858 股 扣 减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鉴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且公司计划于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
由 13.74 元/股调整为 8.42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49
元/股调整为 8.94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专项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回购价格。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经实施完毕,且公司计划于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及方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
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尚需按照《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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