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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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
独立、规范地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和 3 日前,
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免予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资料原则上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送达各位监事,迟于通知发
出的,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特殊情
况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时,应征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对该新增提案进行审
议和表决。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通讯
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监事会会议可采取举手、口头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提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在
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
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
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
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提案所议内容即形成监事会
决议。
  第二十二条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监事会的,提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
方式的理由,并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提
前通知中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中途退席的,对其未亲自参与表决的提案,应提交明确
书面表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如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亦未委托
的,该监事对未参与表决的提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监事中途退席的,应当向
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第二十五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在被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撤换前,不具有对各项提案的表决权。
 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监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及受托监事、受托外部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决议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监事(包括委托监
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
决票,并进行统计。
  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 3 个工作日
内统计表决结果,并向全体监事通报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执行,并将执行
结果向监事会汇报。监事会有权就历次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
出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对执行
决议拖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股
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股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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