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股份: 关于可转债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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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61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9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0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4月20日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支付
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元,按面值发行。
五年 1.8%、第六年 2.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司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 5.47 元调整为 5.43 元;2021 年 6
月 25 日,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由 5.43 元调整为 5.40
元;2021 年 9 月 15 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转股价格由每股 5.40 元
调整为 5.25 元。最新转股价为人民币 5.25 元/股。
月 24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6 年 4 月 19 日止)。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全筑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全筑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税),每千元付息人民币 10 元
(含税)。
   三、债券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全筑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
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二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该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 元(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 0.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
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 元
(税前),其债权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
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税)
                                  。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南宁路 1000 号 15 楼
   联系人:孙海军
   联系电话:021-33372630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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