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北部湾
港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及 27 家
子公司(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防城港赤
沙码头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北部湾拖船(防城港)
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港能源化工港务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盛港码头有
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港拖轮有限公司、广
西北部湾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北海外轮代
理有限公司、北海新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钦州兴港码头有限公司、广西北部
湾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高岭码头有限公司、防城港三牙码头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港集码头有限公
司、北部湾港北海码头有限公司、广西北海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国际集装
箱码头有限公司、北海市沙尾码头有限公司、北海市坡尾码头有限公司、防城港
东湾港油码头有限公司、广西天宝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港绿港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100%,营
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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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信息披
露、投资者关系、企业文化、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内部信息传递、社会责任、
资金活动、募集资金管理、担保业务、全面预算、财务报告、资产管理、采购业
务、港口业务、业务外包、工程项目、生产及安全等内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盈利时的定量标准:
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
缺陷类型 定量标准
及完整性的影响程度
存在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
重大缺陷 较大
告出现大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 7%的错报
存在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
重要缺陷 一般 告出现小于或等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 7%,但
大于公司年度税前利润 3%的错报
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
一般缺陷 微小
陷,均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亏损时的定量标准:
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
缺陷类型 定量标准
及完整性的影响程度
存在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
重大缺陷 较大 告出现大于公司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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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
缺陷类型 定量标准
及完整性的影响程度
存在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
告出现小于或等于公司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
重要缺陷 一般
入 0.70%,大于公司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
一般缺陷 微小
陷,均认定为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控制
整体的有效性,进而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
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控制环境
无效;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⑤其他可能影响报
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
陷,但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
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
缺陷类型 定量标准
声誉的影响程度
存在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可能导致公司直
接财产损失大于 5000 万元,或(并)受到国
重大缺陷 较大
家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处罚事宜已正
式对外公告或(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存在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可能导致公司直
接财产损失大于 1000 万元,小于或等于 5000
重要缺陷 一般 万元,或(并)受到省(或自治区)级政府
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处罚事宜已正式对外公
告或(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
一般缺陷 微小
陷,均认定为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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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②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
误;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④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
重;⑤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⑥重要
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⑦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民
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②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③违反企业内部规
章,形成损失;④关键岗位业务人员严重流失;⑤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面较
广,在公司所在省区范围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⑥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
陷;⑦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包括但
不限于:①决策程序效率不高;②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③一般岗位业
务人员流失严重;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仅波及局部区域,总体影响不大;⑤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⑥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⑦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
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及要求,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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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及有效评
价,不断改进及优化各项重要业务流程,及时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
司整体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与北部湾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
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
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北部湾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北部湾港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