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部湾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的独立
意见
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20-2022
年)。
本事项时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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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较为合理,符合公
司风险偏好;无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年薪考核发放方案的独
立意见
理层岗位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职业经理人 2022 年经营业
绩指标》,结合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年薪考核发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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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作用,真正体现责任、风险和收益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
统一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年薪考核发放方案。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
资者保护能力。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箱场工程
施工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价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招标程序及结果公
开公平,交易条件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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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况。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与防
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箱场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七、关于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司形成的占用均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应收港口作业费、租赁费
等,不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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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
中的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的担保行为均已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有权机构的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的规定。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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