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23—01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该 9 人
持有及代理了 14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786,213,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1703%;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
表股份 5,737,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4,352,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5,737,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48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
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2、3、4、5、7、8、9、10;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信托财产专户、华强集团-平安证券-21 华强 E2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胡新安
先生、侯俊杰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议案 5 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1,832,13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71,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618%;反对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2%;
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270%。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1,829,23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68,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560%;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0%;
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270%。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1,829,23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68,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560%;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0%;
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270%。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1,944,63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83,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64%;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346,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5714%;反对 2,775,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2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315,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4.4596 % ;反 对 2,775,219 股, 占 出 席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1,864,43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3,5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63%;反对 8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1,829,23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68,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560%;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0%;
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270%。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86,787,25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26,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6903 % ;反 对 5,164,185 股, 占 出 席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86,787,25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26,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6903 % ;反 对 5,164,185 股, 占 出 席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86,787,25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26,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6903 % ;反 对 5,164,185 股, 占 出 席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