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环保: 首创环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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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3-017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代开保函额度:人民币 150,000 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代开保函情况概述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公司北京
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境”)的子公司参与建设运营的环保项
目大多要求开具建设期和运营期履约保函,或需缴纳全额保证金开具保函,但子
公司成立之初尚不能取得银行授信开具保函。为了履行对合作方的承诺,支持子
公司的业务开展,加强公司整体资金管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为子公司在股
东大会通过之后 12 个月内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人民币 150,000 万元。
  因代子公司开具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具有担保性质,本次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
性保函额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代开非融资性保函的主要内容
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开具非融资性保函余额共计不超过 150,000 万元。公司
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90,000 万元额度,为资产负债
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45,000 万元额度。首创环境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额度。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
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担保额度的调剂不跨过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标准进行调剂。
费用由子公司承担。
属项目公司发生违约等情况,致使公司被追究担保责任,所属项目公司应就该担
保责任向公司予以足额偿还;同时,要求子公司取得银行授信后由其自行开具保
函。
     三、具体代开保函业务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含首创环境)为子公司代开保函余额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开具保函余额 41,377.27 万元。无逾期对
外担保。
     具体如下:
              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存量非融资性保函
 序
             项目名称            持股比例     金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号
                  合计                    25,066.44      /
             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存量非融资性保函
序                                                   最近一期资产
            项目名称              持股比例      金额(万元)
号                                                    负债率
                 合计                      41,377.27     /
     对于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新增和存量保函按照资产负债率 70%为界预计,预
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100,000 万元额度,为资产负债率
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0 万元额度。
     四、公司担保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总额 714,302.09 万元,均为对控股和全
资子公司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总额为 155,903.1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69%。公
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风险可控,有利于加强公司
整体资金管理,同意公司(含首创环境)为子公司在 12 个月内提供非融资性保
函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公司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45,000 万元额度;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
上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
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额度。待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
决定。本次对外担保额度及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月
内有效,该额度在以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与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
分别作为股东代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既履行了对合作方的承诺,保证
了子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又降低了财务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不
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公司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根据公司业
务进展需求,在 12 个月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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