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格力博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54.00 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30.85 元,并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36,462.1968 万股变更为 48,616.1968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8 月 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上述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
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而终止。
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个月内不得减持。
( 二 )公 司控 股股东 GLOBEHOLDINGS(HONGKONG)CO.,LIMITED
(以下简称“GHHK”)承诺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8 月 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
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该类事项导致本公司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0.85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直接 间接
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持股 持股
实际控制
陈寅 人、董事 1,823.2632 25,559.8466 3.7503 52.5748
月7日 月7日
长、总经理
GHHK 控股股东 25,559.8466 - 52.5748 -
月7日 月7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黄建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