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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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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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 年 04 月 11 日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建纬律证券非诉法意书(2023)第 0409 号
致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
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04 月 11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
议室召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瑞矿业
委托,指派刘强律师、朴紫睿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出具法律意见。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金瑞矿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
信息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査,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站、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编号:临 2023-010
号)(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
表决权,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并已按照
《会议通知》进行了股东登记。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4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04 月 11 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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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记
载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04 月 0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共计 4 名,合计代表股份数 128,366,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44.544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与《会
议通知》的记载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和总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
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
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
如下: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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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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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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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记备案的议案》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的99.9929%;反对股份数为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7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00 %;反对股份数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不含)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
议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律师签字且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续《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金瑞矿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金瑞矿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邵万权 _________________
律 师:刘 强 _________________
律 师:朴紫睿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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