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3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的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
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637,833,8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4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9,100,5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2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0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6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5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6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1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5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二)审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3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3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1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三)审议《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选举》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76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1>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641,121,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71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四)审议《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435,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00%;反对 5,4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62%;弃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1,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1>表决情况:
同意641,435,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00%;反对5,4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62%;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1,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