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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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3)第 04-11 号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
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 14:00 在河南省
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 507 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
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 人,代表股份 646,934,38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4.10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37,833,8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3.4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9,100,51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62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新
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五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各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14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0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2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6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19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5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2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6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2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1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19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55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二、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
案》(各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2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3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2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3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2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61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的议案》(各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4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76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121,83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287,971 股。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641,435,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0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1,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 意 641,435,4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500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1,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项表决。
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
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安玉斌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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