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洲新春”)监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
行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失
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应对上述
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4.57 元/股的价格对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9 万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监事会成员:王明舟、施浙人、任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