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川英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
工作严谨,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
工作,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
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本议案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