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这 2 名激励对象失去
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决定
以 4.57 元/股的价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9,000 股进行回
购注销。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周宇、严毛新、屈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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