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继续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的规定,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议案
及相关资料,就公司继续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闲置资金适度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继续持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
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尽职调查。
独立董事签字:
沃 健 宋执环 任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