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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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大地
海洋”)拟以发行股份购买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虎
哥环境”)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的情
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章程、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适应本次交易后的
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虎哥环境”)深耕于居
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业务领域。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N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细分领域属于“N7820 环境卫生管理”。该行业领域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
限制的行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标的公司无土地或房产,主要经营业务不涉及房
地产开发及高排放、重污染行业,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
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本次购买虎哥环境 100%
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行业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或需要依据该等法律法规履行相
关申报程序的情形。本次交易未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的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8,400.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股本总额未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股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25%,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已聘请具备《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审计机构、评估机
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了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交易方
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前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时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
易过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系参考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对虎哥环境 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
以收益法结果确定为最终评估结果。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虎哥环
境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91,000.00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友好协
商,虎哥环境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91,000.00 万元。
  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的具体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
六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一。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 25.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上述发行价格尚需经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交
易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
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
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及股份发行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真实、合法持有虎哥环境的股权,出资真实、权属清
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
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
重大争议,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为收购虎哥环境 100%
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
仍然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迅速切入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
用这一快速增长的蓝海市场,产业布局将更加完善,抗风险能力亦有所增强。此
外,上市公司和虎哥环境可实现在品牌、渠道、技术等方面的共享,充分发挥协
同效应,助力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具有竞争力的“无废城市”建设运营服务商。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
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本次交易不会对现有的管理体
制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
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其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上市公
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完善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说明
   最近 36 个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
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唐伟忠、张杰来夫妇仍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相关安排及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
立性
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以浙江省内为重点拓展区域,近年来服务区域不断扩大,
服务居民户数快速增加,已形成一套标准化、可推广、可复制的业务模式,具备
未来向其他区域拓展的业务基础。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 年、
和 43,119.21 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774.49 万元、
万元、11,019.37 万元和 10,859.58 万元。报告期内,虎哥环境的业绩增长迅速,
盈利能力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业务获取上,
标的公司将在维持既有覆盖区域业务持续的基础上、持续提升业务模式的竞争优
势,不断拓展其他服务区域,而行业政策的利好、城市治理的困境、样板模式的
缺失以及在浙江省内多个区域的成功经验将为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市场推广
创造了良好条件。此外,根据标的公司历史上招投标以及合同续签的情况,标的
公司的合同续期风险较小,现有订单流失风险不大,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和稳
定性。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水
平将有所增加,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虎哥环境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不会
新增日常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
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进一步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出具
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方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会计师对上市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意见。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虎哥环境 100%股权,交易对方唐伟忠、九寅合伙、
张杰来、唐宇阳、蓝贝星悦、金晓铮、城田创业、城卓创业持有的虎哥环境 100%
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各方在已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中对资产的过户和交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交易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
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标的资产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

    大地海洋及其子公司盛唐环保专注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大地海洋主要
从事废矿物油、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业务。盛
唐环保主要从事废电视机、废电冰箱等电子废物的集中回收与拆解处理,通过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精细拆解获得废金属、废塑料等废弃资源,再销售给下游再生
资源利用企业进行深加工利用。标的公司对生活垃圾进行精细分拣可获取废金属、
废玻璃、废塑料、废旧家电等废弃资源,废旧家电可交由盛唐环保进一步拆解,
其他废弃资源也由下游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深加工利用。因此,标的公司和上
市公司在品牌价值、客户渠道等方面的资源可以共享,且其分拣规模扩大可以为
盛唐环保提供电子废物,有助于盛唐环保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可见,本
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发挥标的公司与大地海洋的业务协同效应。
  综上,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及比例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以及《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
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百分之一百的,一并
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超过百分之一百的,一并适用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融资(以下简称再融资)的审核、注册程序。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项目配套融资的再融资,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考虑到募
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
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
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在发行股份收购虎哥环境 100%股权的同时,向合计
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建设投资、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其中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综上,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比例以及资金用途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二)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6,000.00 万元,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
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标的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
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
资,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因此,
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
条和五十九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确定发行对象
的情形并将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
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
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业务。根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
业属于“N78 公共设施管理业”,细分领域属于“N7820 环境卫生管理”。标的
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的行业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
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
型。同时,标的公司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销售给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唐
环保,为上市公司的产业链上游。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25.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的规定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规定及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九、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拟收购虎哥环境 100%股权事项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重组
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系企业股权,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相关股权,
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实现控股,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
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
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六条规定
  截至深交所受理本次交易申请材料之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被其股
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六条规定。
十、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5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
的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不存在调整交易方案的情形,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本
次交易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部门负责人:
           廖卫平
 内核负责人:
           郑榕萍
 项目主办人:
           刘   源        严   雷       杨济麟
 项目协办人:
           林   岚        崔敏捷         范   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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