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3-013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筑博设计”)结合自身的实
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
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
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筑
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
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
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
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
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
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常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945.64万元、11,039.79万元和9,055.92万元,平均
可分配利润为9,347.12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参考近
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和31.76%,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
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17,575.42万元、4,185.61万元和6,256.68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
要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支付给职工以及
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正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
债券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
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
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
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23SZAA2B0166号)中指出,公司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
信永中和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
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
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设计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医疗建筑服务中
心项目”、“双碳建筑服务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
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
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
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
决议生效条件等。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
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
申请日当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
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
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
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
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
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同时,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
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当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
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
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
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常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945.64万元、11,039.79万元和9,055.92万元,平均
可分配利润为9,347.12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参考近
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
息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设计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医疗建筑服务中心项
目、双碳建筑服务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具
体要求。
(五)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也无其他债务有
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
的用途”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
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生重大不利变化。
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2024年6月30日全部未
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前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最终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
完成时间为准。
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
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五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4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
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
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
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055.92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
算:
(1)与上年同期持平;
(2)较上年同期增长10%;
(3)较上年同期增长20%。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
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
生的变化。
影响的行为。
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2024 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全部转股 全部未转股
期末总股本(股) 164,384,000.00 164,384,000.00 204,040,312 164,384,000.00
假设 1:2023 年、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非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前)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后)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全部转股 全部未转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非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非后)
假设 2:2023 年、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非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前)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非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非后)
假设 3:2023 年、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非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前)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非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非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非后)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修订)、
《企业
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测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
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但需
要提示投资者,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拟
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将
积极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的
前提下,有计划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
效益,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持续加强设计研发,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公司未来将通过把握
行业发展规律、深耕主营业务、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
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
加强核心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各项政策鼓励和提拔青年核心技术和管理人才,打
造出一支专业过硬、高效协作的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快速发展,为股东
创造更大的价值。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
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
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可转债发行后,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