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
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
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
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兴铸管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