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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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经 202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均由公司统筹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银行专项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以及委托理财,经国家相关
部门审批批准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买
卖相同的证券。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责任部门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发展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的监管。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资本发展部做目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形成初步方案,由经
营班子会议进行正式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资本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保管证券账户
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期限内,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
核批准,公司资产财务部复核后拨出款项至证券投资账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
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
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并应考虑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
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20%时,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必须立
即报告总经理决定是否止损;公司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20%,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审议
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
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风险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充分评估投资
风险,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风险
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
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
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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