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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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
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丰
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至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
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可本次发行,并同意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东平、林俊、顾乃康、刘春城
                                日期:202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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