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天然气”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
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刘依然、王友如
联系电话 0551-68167986
原保荐代表人之一梁化彬因职务调整不再从事保荐类业务,
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2 月 14 日
证券代码 603689
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47,040.3266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 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
董事会秘书 陶青福
实际控制人 安徽省国资委
联系人 祝朝刚
联系电话 0551-622256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作为皖天然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皖天然气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
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
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
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
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
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皖天然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成转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
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依然 王友如
保荐机构董事长: _____________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